为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城市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扰民的问题,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营造宁静祥和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市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二、严禁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
三、文娱、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严禁机动车在禁鸣区或禁鸣路段鸣笛。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噪声污染,将依法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110
建始县公安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