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事项监管办法

07-19 16:51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证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查需拆除建设单位是否超过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范围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现场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方案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检查环卫设施复建(还建)工程实施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问题(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