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核发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申请单位是否按审批的地点、面积及时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是否对公共设施有所损坏;挖掘城市道路是否按标准予以修复。
三、监督检查标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内容及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对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情况实施书面检查及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施工单位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实施定期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城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