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行政备案 ))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0300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合同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 |
需提交的材料 | 供需双方签订的跨区作业合同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3.监管责任: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的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2.同1。 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跨区域作业的备案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