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0200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申领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其他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2.参加跨区作业队。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核发的行驶证主副项的复印件; 3、参加农业机械跨区作业队的有效证明。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2.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二)参加跨区作业队;(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3.同1。 4.同1。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发放辖区内跨区收获作业证。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