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R00500 |
职权名称 | 审核认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受理范围:本辖区内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申请开展跨区机收中介服务; 2.申请条件: 2-1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2-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3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
需提供的材料 |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申请; 2.中介服务能力简介(含设备和人员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内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接受中介服务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通过审核认定。 4.送达责任: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通过中介服务审核认定,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案。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接收跨区作业合同备案,指导中介服务,协调中介纠纷。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3.同1。 4.同1。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审核认定。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29号)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局农机化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