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XK00801
职权名称: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子项名称: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3.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4.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5.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6.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7.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8.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申请材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法定期限: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2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1.符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预约后30日内安排考试。
2.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3.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4.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二、相关依据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承办机构:建始县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局窗口
咨询方式:0718-3228215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 (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