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05-03 17:01  

职权编码:11422822732726616HQT00800

职权名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子项名称:无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使主体: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受理范围及条件 "1.本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请表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承办机构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0718-381840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81840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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