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05-03 16:07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200

职权名称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受理范围及条件:1.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2.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 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843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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