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7534102157JC00900 |
职权名称 | 应急预案备案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安监局 |
职权依据 | 【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 第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接受检查。 【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检查对象 | 辖区内有管辖权的生产经营单位 |
检查内容 |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演练及备案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包括受检单位、检查时间、范围、要求等。 2.检查责任:检查单位及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应急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情。 3.处理责任:明确处罚依据、下达处罚决定、告知申诉方式。 4.监管责任:强化预案备案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依据,待相关法规出台后再细化。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同2。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二、相关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295,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
审核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