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XK00500
职权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类型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
第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一、许可范围:依法属于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许可证发放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危险废物许可证事项文件、支撑性材料等相关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试运行的应提供试运行批复,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供监测资料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报告。
4.3名以上环境保护专业或者与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和经营方式相关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履历、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从事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
5.与所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性、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船清单,并提供相应车辆的行驶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船舶的船籍证书、适航证等。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合同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及承运人抛洒、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6.包装工具清单及说明(包括种类、用途、规格、容积、材质、数量等情况,并附相关图纸或照片);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清单及说明(包括名称、用途、规格型号、容积或面积、高度、材质或建筑结构类型、标识标签式样、数量,并附相关图纸、照片和平面位置图);贮存设施设备清单,并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说明具体情况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环保等部门对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情况和验收意见。
7.处置(包括预处理)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工作原理、处置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生产日期或预计交付日期、投用或预计投用日期等情况,提供核心设备的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照片,是否符合有关环保标准、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工作原理、处理能力、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商、运行情况等,附核心设施、设备的结构图、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书、照片;危险废物处置过程的污染物产生分析、预期处理效果分析或实际处理效果监测数据。试运行的,提供环保部门的试运行批复。
8.所申请经营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详细说明,包括工作原理、流程图、反应方程式等,并提供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如有关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试验数据、鉴定意见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技术和工艺在处置效果、安全性、经济性等方面的比较。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详细说明危险废物的去向、用途、接收单位的资质情况等(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已明确的可从简)。
9.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安全保卫制度:人流和物流监控和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区域的隔离、监控措施,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等。(2)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转移联单的领用、填写、报送、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3)废物收集、包装、装卸、运输、贮存、处置操作规程:按不同过程、不同岗位分别制订。(4)接收废物的控制措施:可接收废物的名称、编号、接收标准,分析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析项目、频次。委托分析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分析单位的资质证明。(5)经营记录簿制度:经营记录簿的内容、格式、记录时间、记录要求、复核、归档、保存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各类设备维护保养和大、小修的频次、故障标准、保养要求、记录要求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等。(7)管理措施: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的机构、人员责任、工作方案;对危险废物处置及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的记录。(8)环境监测措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监测项目、频次,控制排放标准。委托监测的,提供委托合同以及监测单位的资质证明。
10.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各类人员的安全、环保培训方案及其实施情况,有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2)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火灾、爆炸、中毒、污染、大面积感染等意外突发事故的原因和类型分析,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设备、设施、装置情况,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3)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消除污染的资金保障措施,提供商业保险证明或银行担保证明。
11.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依法取得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内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危险废物经营条件,以及对审核申请表载明事项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决定予以许可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予以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 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经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2-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全县范围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二、相关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五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均由省环保厅审批颁发。"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818028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