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T00700
职权名称 污染物排放登记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法规】《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确认形式 :认定(认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 辖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原件一式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原件一式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向水体排放污染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成分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深圳市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国土部门核发的宗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市政府重大项目的需提交《重大项目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
2.企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 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附表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将申请材料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对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所报告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作出是否真实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出具是否认可的意见。
4.送达责任:发出认可或不予认可的文件给申请单位。
5.监管责任:对排污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内污染物排放登记。
二、相关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及参照《省审改办关于行政处罚类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鄂审改办函〔2015〕21号),实行属地管理。
承办机构 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咨询方式 0718-3223843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765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