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05-03 10:48  

职权编码 11422822732726616HQR00100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环境保护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一、总体要求(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发[2011]53号)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

确认形式 :认定(认证) 

受理范围及条件:一、受理范围:湖北省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受理条件:

1.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限值要求的建设项目

2.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需提供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概况资料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出具《关于某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意见》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送达。

5.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3-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同2。

5.《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 "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1)对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出具初审意见。(2)对县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二、相关依据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承办机构 污染物排放问量控制股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咨询方式 0718-3818401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818401 地址:业州镇业州大道103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