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事项监管办法

04-11 17:08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具体 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1月15日后对所有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书面核查;

(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定期检查,每年检查2次;同时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比率为15%。

五、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理。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护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本办法由建始县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