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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1500 |
职权名称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范围:发生种子纠纷的单位或个人。 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现场鉴定→鉴定结果→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现场鉴定: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鉴定结果: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二)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三)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四)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五)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六)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七)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八)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的目的、要求;(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鉴定结论;(六)鉴定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五条 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6.《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