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审核转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0800 |
职权名称 | 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及调处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五条 农业生产事故现场鉴定由事故现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农业生产事故单位和个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1.书面申请。 2.有效的农业生产事故鉴定报告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履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农业生产事故申请; 2.检验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农业生产事故核实; 3.送达责任:按规定将农业生产事故结果送达申请人; 4.监管责任:农业生产事故管理机构加强对农业生产事故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现场技术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一)针对所反应的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的事物已错过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纠纷起因的;(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三)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四)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通过现场技术鉴定方式来判定反映问题起因的;(五)该纠纷涉及的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六)有确凿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农资质量和农业技术所引起的(七)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不予受理的技术鉴定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 2.《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一)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三)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由组织单位重新组织鉴定。 3.《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工作机构,监督农业事故的鉴定工作。 4.《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参加现场鉴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鉴定组织单位通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法规和纪律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及调处。 二、相关依据 1.《湖北省农业生产事故鉴定实施办法》第三条凡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事故现场鉴定及其相关人员应遵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局安全生产办公室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