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调解

07-18 11:23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T01100

子项名称:无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发生种子纠纷的单位或个人

需提交的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纠纷人身份证明

3.产生纠纷事项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履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                                   

3.调解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调解员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

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4.达成、送达责任: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5.履行责任: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同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同3。

5.同3。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纠纷的调解。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机构:种子管理局

咨询方式: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