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04-18 09:54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Z00500

职权名称: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强制种类或方式: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强制条件: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涉嫌违法生产经营。

职权运行流程: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发现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时,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停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6.监管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扣押。                                                                            2.部门之间: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机构: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咨询方式:0718-3223252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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