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Z00100
职权名称: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强制种类或方式:查封、没收,销毁
强制条件: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职权运行流程: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停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
6.监管责任: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销毁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区域内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 2.部门之间:农业、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承办机构:建始县植物检疫站
咨询方式:0718-3239776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