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QT00400
职权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章程备案
子项名称 无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的住所在仙桃市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需提交的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章程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期限 20日 承诺期限 一般事项当场领取备案通知书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查核准→公示与共享→送达→归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营业执照,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职责边界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各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章程备案。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659、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