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备案

07-22 09:50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4739465QT01900

 

职权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职权依据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071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

 

受理范围及条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3.
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经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合作社注册、登记、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承办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公室

 

咨询方式

0718-3222858,红土坪政法小区司法综合大楼四楼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2858,建始县农村经济管理局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