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组织章程核准

07-25 16:43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县民政局

职权依据 【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章程草案。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为据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民政厅将“市(州)级、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受理范围及条件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需提交的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修改通过的章程及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报送→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

4.监管责任:对社会组织章程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同1-1.1-2.1-3。

3.同1-1.1-2.1-3。

4.同1-1.1-2.1-3。"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负责本县级区域内社会组织章程核准的备案。

二、相关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

咨询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3051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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