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0800
职权名称 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7年12月3日通过)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检查对象 广告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1.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
2.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3.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4.广告经营单位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广告相关财物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和个人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损害及遗失;
4.监管责任:强化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1.《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2.《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同2
4.《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职责边界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428、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