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02 10:13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0600

职权名称 对营业执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营业执照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情况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等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1月3日通过)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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