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23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
检查内容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是否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是否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否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是否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检查内容、标准和判定依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查单位名单。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决定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地名不规范等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4.监管责任:对地名工作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1—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同1-1.1-2。
3.同1-1.1-2。
4.同1-1.1-2。"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进行检查。
二、相关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承办机构 县民政局基政股
咨询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57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