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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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 新建办公用房自建设项目申报阶段起,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完整收集相关建设资料,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 办公用房已竣工使用但权属未及时登记的,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向相关部门申请办公用房权属初始登记。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由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权属原件及其他权属证明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具备办理变更权属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
•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厘清各自权属关系,准确界定机关办公用房用地范围。可以独立办理权属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配置管理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使用管理
•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维修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者日常养护;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期满15年(含)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可以进行大中修。因办公用房重新调整,需修复、完善使用功能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处置利用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监督问责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5﹞31号)同时废止。其他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编制和标准管理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政策补贴后价格为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配备和经费管理
•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城区内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按规定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报经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部分地区确因地理环境、道路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配备标准。配备的越野车应当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使用和处置管理
•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按规定统一标识,并标注监督举报电话。
•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已经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应当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之外的公务出行,按规定选择适当方式保障出行。
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重要紧急公务等特殊任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监督问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租用社会车辆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文〔2011〕109号)同时废止。其他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