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刘晓风 杜向阳)被撞受伤后,为了多要些赔偿金,胡某伪造了《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拟证明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2018年11月12日,建始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6日11时许,吴某驾驶鄂QT×××出租车,从建始往恩施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建始加气站门前时左转进入加气站,将站在路边的胡某撞到,造成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胡某当即被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39天,医疗费28965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争议焦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胡某的损失究竟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胡某围绕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交了《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拟证明自己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
法庭调查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承办法官在休庭期间再次就胡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的来源进行核实,经实地走访建始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社区居委会,发现胡某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明均系伪造。
承办法官立即通知胡某到法院接受询问,告知其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此时的胡某才幡然醒悟,当即认错,请求法院宽大处理。当得知胡某伪造上列证据的目的是想获得更多的赔偿资金时,法官对胡某进行了严厉训诫,并教育其作为公民要诚信守法,切不可贪一时之利,以违法手段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给人生抹上污点。
最终,胡某想以城镇标准获赔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守法,切勿自作聪明,企图以伪造证据获取非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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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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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 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