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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1300 |
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农机事故相关人 |
需提交的材料 | 事故人身份证明、农机事故认定书、调解意向书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履行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调查。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 3.调解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调解员结合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找出 双方争议的焦点,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4.达成、送达责任: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5.履行责任:经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同3。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的调解。 二、相关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2号令)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
咨询方式 | 0718-3228215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