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04-18 10:00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Z00600

职权名称: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强制种类或方式:扣押财物

强制条件:

1.处理违法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时,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

2.接到事故报案后,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

职权运行流程: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 农机监理机关在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和农机事故时,应当催告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停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农机监理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暂扣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

6.监管责任:对农业机械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辖区内的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的处理。部门之间: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1日省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农机监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建始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咨询方式:0718-3228215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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