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审核转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QT00500 |
职权名称 | 国家、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州)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国家级受理范围和条件:通过自我创建,达到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的县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省级受理范围:经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单个或集中连片的多个休闲农业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省级受理条件: (一)经营管理条件。 1.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2.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3.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4.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基础设施条件。 1.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2.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3.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4.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服务保障条件。 1.以农业为依托,有3个以上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休闲项目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面积不少于100亩)、磨制、酿造等农产品加工体验、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农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等; 2.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 3.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4.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四) 近二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不得申报: 1.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3.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4.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
需提交的材料 |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受理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1.复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2.上报责任:做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对项目企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四、申报范围及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1-2.《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2-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四、申报范围及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2-2《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州)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3-1.同2-1。 3-2.同2-2。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受理申报单位申请,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州农业局(省农业厅)上报。 二、相关依据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四、申报范围及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州)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农业项目办 |
咨询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