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 |
填报单位:建始县农业局 | |
职权编码 | 114228220114739465JC00600 |
职权名称 |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县农业局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订)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第二十一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
检查对象 | 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
检查内容 | 1.农作物种子样品合格率,种子质量不合格指标、不合格种子样品数;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档案建立情况; 4.农作物种子来源情况; 5.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审认定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名称、检测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测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名单、抽检经费的预算等。承检单位应当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进行抽查。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所抽的农作物种子应当以满足检验的需要数量为准;承检单位对抽取的农作物种子样品在检验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强化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与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承办机构 | 建始县种子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18-3223252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3222704 建始县农业局(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