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04-18 10:11  

职权编码:114228220114739465QZ00700

职权名称: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行使主体:县农业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强制种类或方式: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强制条件:根据需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职权运行流程: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停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销毁。

6.监管责任:对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销毁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1.同2。

3-2.《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6.《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县级:负责本区域内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部门之间:农业、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履行。

二、相关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承办机构:建始县植物检疫站

咨询方式:0718-3239776  建始县业州镇茨泉路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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