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02 10:21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1000

职权名称 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律】《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检查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 与不正当使用商标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商标法》(1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商标法》(1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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