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检查)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JC00700
职权名称 对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检查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检查内容 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事项情况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持检查方案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被检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4.监管责任:强化市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承办机构 建始县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4270、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