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调 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11-03 16:57   建媒传

建始网讯(通讯员 匡晓娥)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县政务中心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在统一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中修改收费设置,执行下调后收费标准。

本次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涉及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水利等7个部门16个项目,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涉及下调标准的事项及下调幅度在政务大厅电子屏幕中滚动公示,并督促各职能部门在政务公开信息网、云上建始手机端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具体下调项目如下:

公安部门

1、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减半收取

2、汽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由现行的每副100元、50元、40元、70元降为50元、35元、35元、25元。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由现行的5元降为2元。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10元和10元降为2元、2元、4元和2元。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由现行的每证15元、10元降为7.5元、5元。

4、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标准降为零。

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6、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域内单位饲养护卫犬管理服务费由每只首次交纳8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400元,降为每只首次交纳400元、以后年度每年交纳200元。

 

民政部门

1、婚姻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收养登记费中的收养申请手续费、收养证工本费、收养登记调查费、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3、降低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一般普通设施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标准,具体降幅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补偿原则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人社部门

人事合同仲裁费标准降为零。

住建部门

1、房屋登记费标准降为零。

2、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现行的新建住房、存量住房和非住房每平方米2元、4元和11元分别降为1.4元、2.8元和7.7元。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2元降为1.4元。

交通部门

1、高速公路损失赔(补)偿收费中的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标准降为零。

2、高速公路联网维管费收取标准由现行按各高速公路清分后实际通行费收入的3‰降为2.5‰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的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等收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降为1.5元

外事部门

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费、签证代办费标准将为零。领事认证加急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签证代办加急费标准不变。

同时,取消下列5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1、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2、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

3、房地产档案服务费

4、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管服务费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服务费

据悉,为最大程度利民便民,建始县婚姻登记服务事项11月1日正式下放至乡镇便民服务大厅,且婚姻登记不再收费,县政务服务大厅自11月1日取消婚姻登记窗口。

 (实习编辑  刘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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