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始县境内的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的广告等;
(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等。
第四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规划、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在城区设置占地、占道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须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然后按规定程序报工商部门审批。
第七条 修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构)筑物的,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与场地、建(构)筑物提供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交付占用费。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缴纳户外广告空间占用费,空间占用费的标准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予以缴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1、交通信号灯设施;
2、交通指示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及防撞墙;
8、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的:
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线安全运行范围内;
2、公交站点、路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车停车牌等设施相应范围内;
3、残疾人使用设施;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1、在透空围墙、护栏上;
2、在建筑外墙或顶部;
3、在坡顶屋、层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
4、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
5、在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出入口两侧相应范围内;
6、重叠设置的;
7、在火车站、货运港及长途汽车站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筑上的;
8、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四)妨害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3、遮挡绿化景观的。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名胜景点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
(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报请城市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合法有效的《审批登记表》;
(六)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审批登记表》;
(二)广告实景效果图;
(三)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农(林)作物种子、种苗、烟草等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安全牢固。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七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六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立即撤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撤除。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发布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对发布者予以适当补偿;经书面通知,发布者拒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户外广告发布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和罚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三)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四)广告、宣传横幅等不符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根据《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设施的所有者承担。
(一)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便投入使用的;
(二)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且不拆除的。
第二十九条 对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工商局、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