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

07-25 16:02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确认形式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登记  □鉴证 □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 部分参战参试人员 

需提供的材料 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5天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办理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告知申请人。                    4.颁证责任: 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5.监管责任:部分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二、(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3、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4、《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二、(三)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

5、《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二、(三)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级民政部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承办机构 建始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咨询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31928 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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