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公传发〔2016〕145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办理居住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户籍跨市州。即常住户口为本市外的其它地市州人员;二是登记满半年。在“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系统”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三是合法居住。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
居住不满半年的,作为流动人口进行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通过,出具《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凭证》,不再办理暂住证。此前已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年限,计入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年限。
居住满半年(即在“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满半年)的,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通过审核证明材料,对“湖北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比对、网上签发,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出具《湖北省居住证受理回执》,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条例》明确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省厅将报请省人大修订《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省政府出台《湖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益,落实市民化待遇。同时,省厅还将制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的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条例》提出的便利措施落到实处。
建始县公安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