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融媒体中心(通讯员李茂平)近日,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利用微信的盗窃案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2月8日晚,刘某在业州镇烟墩大道玉皇阁处拾得一部他人遗失的金色OPPO手机。刘某发现捡到的这部手机没有锁屏密码,可以直接打开。于是,他进入微信界面,并尝试解开微信支付密码。由于该手机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刘某成功解开了支付密码。随后,他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8713.07元陆续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充值游戏币及网上购物的方式将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内和使用。
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盗主张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张某的谅解。
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其有主动投案自首、赔偿被盗主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遂建议法院对其在拘役4至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法院采纳了公诉建议,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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