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曾云)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不能使用虚假证据,但很多人为了获取更高额的赔偿,可谓是费劲了脑汁,甚至伪造证据。 5月2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黄某驾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方提交了证据《工资表》欲证明其每月工资收入为6000.00元的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否认,认为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且仅出具工资表,没有工资流水及缴税凭证。经法庭调查核实,原告单某为了得到更多的误工费,伪造《工资表》提交给法庭。法官将依职权核实的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当庭承认《工资表》系其伪造的虚假证据,愿意接受法庭的处罚并写下《检讨书》。
法院认为,单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扰乱和破坏了民事诉讼秩序,妨害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遂作出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诉讼参与人应提高法律意识,诚信诉讼,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视法律规定,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捏造案件事实、制作伪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习编辑 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