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代表呼吁制定专门监督管理法整治保健食品市场乱象
别想再拿治病忽悠蒙骗消费者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说,我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立法规定分散、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原则、目标和措施,难以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不久前,年仅34岁的如新销售人员林某在生病后,拒绝就医治疗,而是靠喝如新果汁“排毒”,最终因肺部严重感染,抢救无效而死亡。
3月20日,如新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女子感冒不就医喝如新果汁离世》媒体报道事宜的跟进通报”,称经公司内部调查,涉事经销商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已对其解除合同,终止合作。这一事件,再次将备受诟病的保健食品乱象呈现在公众视野中,也印证了整顿保健市场乱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部门决定,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备受诟病的保健食品乱象,自然也是百日行动整治的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瑞爱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健品行业近年来处于黄金发展时期,但是保健食品市场的各种问题也非常突出,整治市场乱象刻不容缓。
“一方面是人民群众保健养生意识的提高和对保健食品需求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保健食品市场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屡屡出现问题。因此,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已迫在眉睫。”陈瑞爱说。
常夸大宣传危害公众健康
一场针对“保健”市场乱象的整治风暴,已经显示出成效。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情况。截至3月10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17万人次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进行检查,共立案6535件,结案2290件,案值77.9亿元,罚没金额2.68亿元。
其中,不乏对于保健食品乱象的整治案例。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有多起案例都涉及到保健食品。
在海南查处三风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中,当事人生产的视风友叶黄素酯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儿童和成人眼睛养护之友:营养视网膜、增加视敏度、过滤蓝光、预防青光眼、白内障等”,生产的复合蓝莓液饮品外包装标注有预防疾病的内容,“提高免疫力之友:协助恢复和预防癌症,强力抗氧化,改善过敏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上述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1.11万元、罚款469.63万元。
这种夸大宣传的做法,在保健食品市场乱象中极为常见。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太和医院院长罗杰指出,销售人员通过非法宣传,夸大保健品治病功效,并以“冒充三甲医院名医”“健康讲座”“免费、馈赠骗局”“高科技”等手段很容易使老年人盲目购买。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徐州市眼病防治研究所所长李甦雁直言,保健品“伪装”成药品、普通食品号称有保健功能等现象层出不穷,不少产品靠“忽悠”蒙骗消费者赚取暴利,从而撑起了火热的保健品市场。
“为了赚取暴利,保健食品经常夸大宣传,危害公众健康。他们经常声称自己的产品包治百病,延误了消费者的治疗,这是最大的问题。对此,必须加大监管力度,进行严厉打击。”李甦雁说。
专门立法缺失致乱象丛生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保健食品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行政部门无法对保健食品各个环节进行依法监管,不利于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陈瑞爱说。
缺乏专门针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规范市场行为的惩罚规定;缺乏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宣传中生产企业、广告商明确的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缺少对标签管理的不规范、不完整行为的法律规制;部分企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保健食品,利用网络、会议等进行违法营销、欺诈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陈瑞爱指出,专门立法的缺失,是导致保健食品乱象丛生的最重要原因。
“不仅如此,我国还缺乏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统一法律。到目前为止,不仅缺少有关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统一的专项立法,而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立法规定分散、不全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原则、目标和措施,难以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陈瑞爱说。
在陈瑞爱看来,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是当务之急,是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其他部门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立法授权,政府无法有效管理监督保健食品市场,发挥不了其宏观调控的功能。
“有了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强有力的后盾作支撑,政府部门才能为保健食品市场发展扫清障碍,将其推向正确的发展轨道。”陈瑞爱说。
应建立政府监管问责机制
陈瑞爱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构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治秩序,才是解决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因此,需要抓紧制定针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通过对保健食品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加强保健品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控;建立从原料到生产再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监管体系;明晰相关部门审批、监督和处罚职责,建立监督通报协查制度和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保健品虚假宣传,对保健品市场统一管理,统一执法,让监管真正落实到位。”陈瑞爱说。
陈瑞爱建议,立法时首先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
“应当在立法时明确,建立健全监管组织体系,发挥核心管理部门的决策指导作用,形成监管中的政府问责机制,着力改进现场稽查,纳入常态监管,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形成良性的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高效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并且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对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陈瑞爱说。
与此同时,还要提高科学监管保障。陈瑞爱建议,实施电子监管,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健全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建立审评审批相关目录、技术规范及信息网络库,实现注册证书、标签、说明书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审评审批后续监管系统。
“在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的过程中引入互联网不仅可以缩短办事时间,简化申请人和办事人员的工作内容,同时能够规范注册和备案的程序,运用好互联网对于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陈瑞爱说。
陈瑞爱认为,还要发挥信用引导作用,建立好诚信数据库,让守信者受激励,让失信者受惩罚。并且加强科普知识宣教,倡导公众关注保健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消费和理性维权,共同致力于保健食品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