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王雪芬)趁母亲接听电话无暇顾及,女童向景点猕猴伸手投喂馒头被咬伤,母亲遂将经营该景点的公司告上法庭。究竟是监护人看管不当,还是该公司安全措施没有做到位?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0日,八岁女童谢某随母亲胡某购票参观某景点。期间,谢某趁母亲接听电话,伸手用馒头投喂该景点圈养的猕猴,不幸被咬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中指皮肤末节损伤。谢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遂将经营该景点的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25万元,并赔偿谢某精神损失。
被告认为,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但被告为保障观光者的安全,采取了将合法喂养的猕猴圈养在铁笼内、笼外增设安全护栏的双重隔离措施,并在猴圈外醒目处悬挂“离栏一米当心猕猴伤人”、“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已尽到管理责任。原告受伤是因其自身和监护人有重大过失,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就举证责任划分来看,本案依法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受害人需证明致害行为的发生、权利受损的事实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公司对原告谢某被其饲养的猕猴咬伤及住院治疗等基本事实无异议,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但被告所举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对其饲养的猕猴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即将猕猴饲养在不足以防范安全的笼内,猴爪可随意伸出笼外对游客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且大人、小孩均可随意穿过仅用三四根竹木杆搭建的简易栅栏而接近猕猴,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告母亲胡某在原告受伤时正接听电话,放任原告用馒头投喂具有人身攻击的猕猴,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责任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在被告公司经营的示范点内被其饲养的猕猴咬伤,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孩童本就对未知的世界充满了好奇,作为监护人带领孩童出门游玩时应当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监护职责,避免意外发生。
(实习编辑 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