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10-21 18:22  

建始网讯(通讯员张清波)10月16日晚,建始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申请执行人邹某小儿子的电话,84岁的邹某生命垂危,目前小儿子已将邹某接回家中,请求法院尽快将邹某的棺材从被执行人(其大哥)处执行到位。

因家庭关系不睦,邹某于2月8日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两儿两女,请求判决四被告每月共同支付其生活费、医疗费1200元,并将自己带至长子家用来下葬的一副棺材予以返还。法院查明事实后支持了邹某的请求。在法定的期限内邹某的长子提出上诉,认为应当执行其与弟弟签订的赡养协议,州中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邹某的大儿子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履行赡养义务,让其母愉快的度过晚年生活,其与弟弟签订的赡养协议未经邹某认可,且邹某已经向法院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9月5日,邹某因长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建始法院执行干警与邹某的长子多次接触,但其拒不配合,多次扬言除非给自己支付2000元,否则就将棺材毁坏,并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故意整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程序中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一万余元元。

10月17日,建始法院组织了9名干警和4名搬运工人,历经三十公里的山路,由村干部带路到达执行现场。当天,邹某的大儿子及其家人都未在现场,在村干部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安排4名搬运工人将执行标的物抬至邹某所在的小儿子家中,并用执法记录仪和摄像机固定了现场证据。

在执行过程中围观的老百姓拍手称快。标的物搬运费用将在冻结的银行存款中结算。

(实习编辑 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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