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黄羚)6月28日中午11时48分,建始县长梁乡,建始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将神钢140—8挖掘机一台交付给申请人向某拖走。
执行人员是10时许到达执行现场的。从到达现场到执行完毕,不超过一小时。2018年6月22日,建始法院受理了向某与金某、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中,向某申请先予执行,要求金某、李某返还神钢140—8挖掘机1台,向某并提供了担保。6月27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先予执行。当日,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
6月28日清晨,执行人员在财产保全组组长黄海军带领下赶赴现场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通过多种渠道给当事人讲道理、说法律,执行颇为顺利,没有遇到阻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编辑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