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刘丛艳)近日,一位外出务工多年的女子将患病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建始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王某自幼失去母亲,生活艰辛,成年后与家境殷实的被告谢某相识,两人坠入爱河,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二人生育一子谢某某,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谢某考虑到王某自幼失去母亲,生活可怜,对其百般宠爱,视若珍宝。谢某为了给王某更好的物质生活,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后因积劳成疾患上脑瘤、迷走性昏厥等疾病。谢某病后,家里条件每况愈下,王某为改善家庭条件向谢某提出外出务工,谢某虽百般不愿,但迫于经济压力,只能应允。王某外出务工后的头一年与谢某偶有联系,后因双方联系很少,无法沟通,矛盾渐深。王某自外出后一直未回家长达12年,期间也未给谢某寄钱治病。谢某生病后既无生活来源,还要照顾儿子,又要花钱治病,生活异常艰辛,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以及政府低保度日。2018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与谢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准予王某与谢某离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王某在谢某患病期间外出务工,且务工收入没有用于谢某治病,王某对谢某未履行扶养义务,故谢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一定的扶养费。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系低保对象且患有脑瘤等疾病,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适当帮助。根据王某对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扶养义务及谢某在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实际,本院酌定王某给予谢某扶养费和经济帮助共计人民币80000.00元。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时,该如何抉择?有人选择了“各自飞”,也只有一声叹息。一段美满的婚姻需要双方用心经营,同时也要不断提升自己,只有经营好自己才有能力去爱他人,也才能享受被爱的滋味。
(编辑吕亭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