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蔡雾绍 李莹)收了购房者定金后,开发商却把房屋又卖给了第三人。无奈之下,购房者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原告王某与建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认购书,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的商品房,并缴纳定金20000元,约定交付首期房款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履行期限。2015年3月22日,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王某认购的商品房卖给第三人并已交付使用。王某得知该情况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认购书是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达成的合意,双方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标的房屋出卖给他人,导致双方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内容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应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计40000元。
(编辑吕亭娴 校对孙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