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刘晓风 杜向阳)打出“明星招牌”来“吸睛”,已逐渐成为许多商家的宣传策略。可是如果没有得到对方授权,那就是侵权了。6月11日,建始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该案原告系Y姓知名影视演员,被告系建始县某超市及名为“某某黄金”的店铺经营者。
2018年3月,原告方发现某超市中的某品牌黄金柜台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含有原告的多幅照片制作广告,进行黄金及首饰等产品的宣传推广,认为该超市和某品牌黄金柜台的经营者侵犯了其肖像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并在恩施州的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向原告出具内容相同的书面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
案件经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使用涉案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及侵权责任主体这一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当事人各执一词,当庭无法达成一致。
承办法官庭后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可能的判决结果,给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以期做到案结事了,但经过多次努力,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转眼就到了该案宣判的日子,6月10日这天,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了当事人的电话,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致歉函并当庭赔付1万元。
(编辑吕亭娴 校对孙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