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工商局
职权编码 114228220110543626XK00900
职权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登记(预先核准及延期、变更核准)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建始县工商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R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规范性文件】《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14〕29号)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许可范围及条件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规规定 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核准
1.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延期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变更核准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定期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承诺期限 一般事项当场 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1.《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2.《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12月3日通过)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冠用湖北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的企业名称。
承办机构 各工商局
咨询方式 0718-3220659、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8-3224297、建始县业州镇沿河北路1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