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网讯(通讯员张清波 陈王贵)5月9日,建始县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送交看守所执行。
2016年11月,李某无证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三轮机动车在避让停靠在路边的货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杨某头胸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李某在驾车上路前未对机动车进行认真检查,车辆无制动带病上路行驶,且在逾越车辆障碍时占用对向车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李某未对三轮车投保交强险。
案发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李某与张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1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表示谅解。在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表示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2017年6月建始法院综合评判李某的行为以及案件存在的从重和从轻从宽情节,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7年8月,杨某向建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因李某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法院认定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为4.026242万元,定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时支付,2018年1月30日杨某申请法院执行。因李某正在缓刑考验期,法院多次给李某做工作,让其及时履行义务,李某承诺先支付5000元,但是逾期仍未支付,没有把握住机会,还是进入了看守所。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李某据不履行法院裁判的行为有可能面临撤销缓刑的局面。
后记: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无证驾驶、车辆带病上路、占道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未购置交强险单方面扩大了自己的损失,而受害人张某在雨雪天道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车速、没戴安全头盔,存在二轮摩托车违法载人的问题,正是由于一些看似细微的问题,导致了悲剧的最终发生,祸患常积于忽微,遵纪守法才能平安一生。
(编辑吕亭娴 校对孙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