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认清寄卖实质 警惕经营风险

05-08 15:39  

寄售(卖)是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 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寄卖行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不买断、不现场放款,属一般商贸行为。寄售(卖)行依照相关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范围有:

1、不允许经营黄金、铂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委托、寄卖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卖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 31条第4款“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 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或者套购、 挪用、克扣余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

2、不允许经营机动车和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1、 42条规定,机动车辆、房地产抵押物品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对此,机动车及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寄卖行经营行为已确认为不属于协助登记的许可范畴。

3、不允许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根据《典当管理办法》 :许可经营有价证券或股票的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典当公司,具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必须达到 1000万元以上。

4、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 5条的规定:“其它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 58条规定:“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借办理寄售(卖)行的幌子, 从事经营黄金、 铂金、 机动车、房地产、有价证券、借贷等活动,是一种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请广大人民群众不要从事、参与此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举报电话:县处非办:0718-3221628

县工商局:0718-3222331

县商务局:0718-3222483

县公安局:0718-3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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